公文書

圖1 公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公文書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刑法裡面的公文書[1],指的是「公務員」在從事公務的時候,就「公務員的職務事項」所製作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才會是公文書[2],例如戶籍謄本、交通罰單、工程採購契約的契約書等等。
同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
只牽涉到私人之間關係的文書,即使是公務員製作的,也不會是公文書。例如市政府的公務員在午休時間向餐廳叫外送便當,所寫的訂單只涉及到買賣便當的關係,跟公務事項無關,就不會是公文書。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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