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5-2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自訴

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1]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

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

註腳

  1.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刑事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對於縣司法處就其告發之刑事判決,不得向第二審檢察官申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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