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1]。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
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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