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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行為

 圖1 無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償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如果兩方當事人中,其中一方當事人,付出了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代價,這時這一方當事人所作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無償行為[1]

贈與是最典型的無償行為[2],例如送生日禮物給朋友,並不會特別要求朋友要付出相當的代價才能收禮(當然,朋友也可能回送生日禮物,但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朋友要回送)。除了贈與之外,把東西單純借給別人免費使用(法律上稱為使用借貸)也是一種無償行為[3]

跟無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有償行為

註腳

  1.   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增訂3版,頁153。
  2.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3.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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