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19-12-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證人

證人在民事、刑事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
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舉例:

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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