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

圖1 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證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證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
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1]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舉例:

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323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II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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