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圖1 回復原狀||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回復原狀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可以區分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回復原狀」和「民事訴訟程序的回復原狀」兩個解釋[1]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指負賠償責任的人,原則上是以回復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2],也就是要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3]。例如:A駕車不慎與B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B的汽車車燈毀損,A應先將B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民事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不可以歸責於自己原因,不但自己無法處理,也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0天內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4]

註腳

  1.   這段解釋參考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回復原狀
  2.   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3.   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4.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方面,也有回復原狀的規定。當事人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錯過了上訴抗告聲請再審的期間,例如因為豪雨道路中斷受困,可以在原因消滅後5天內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至第70條行政訴訟法第91條至第93條各該規定。

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方面,也有回復原狀的規定。當事人因為天災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錯過上訴抗告的期間,可以在原因消滅後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至第70條行政訴訟法第91條至第93條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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