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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名詞於 小誠(進階會員) 2019-09-1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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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民事法
依保險法第131條
[1]
第2項,意外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學說
[2]
及最高法院
[3]
見解是,意外要符合三個要件:
外來性
突發性
非自願性
註腳
保險法第131條
:「
I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II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葉啟洲,《保險法》,2019年3月,第六版,頁545。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
:「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係指具備外來性(非由疾病引起)、突發性(被保險人不可預見)及非自願性(非基於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之事故所致之傷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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