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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
民事法
圖1 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債權人
想要透過
強制執行
的方式,讓自己的
債權
獲得
清償
,須具備執行名義。有了執行名義後,執行機關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名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1項,
共有
6類
[1]
。
註腳
強制執行法第4條
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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