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

圖1 清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清償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在一般的情形下,是指債務人依照債務本旨提出給付,由債權人受領,讓債權債務的關係消滅[1]。例如A跟車商B簽約以新臺幣70萬元買車,A依照合約提出新臺幣70萬元,由B收受而清償債務。
不過,即使提出的不是債務人、受領的不是債權人,以及沒有依照原定的方式給付,還是可能使債之關係消滅[2]

清償是消滅債之關係最常見的原因,除了「清償」之外,其他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還有「提存」、「抵銷」、「免除」及「混同[3]

註腳

  1.   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2.   陳自強(2013),《契約之內容與消滅》,2版,頁385。
  3.   民法第2編第1章第6節「債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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