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
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1],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2];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3],交付給請求權人[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