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指的定期租賃契約,是依據租約是否有約定存續期間,分成定期或不定期租賃。依民法第422條規定[1],房屋租賃契約出租時間如果超過1年,但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定期與不定期的差異在於,不定期租賃契約,若房東想收回房屋,只能在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列出的情況下,才能收回,否則法律不允許房東任意收回房屋[2]。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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