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彭志傑(認證法律人) 2019-07-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分別共有

依民法第817條[1]規定 ,指權利人(即分別共有人)就某財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一般來說,這一定比例是由各共有人均分。各共有人對於該財產的「應有部分」,享有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對財產「本身」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還是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全體同意[2]

 

註腳

  1.   民法第817條:「
    I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II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2.   民法第819條:「
    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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