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17條[1]規定 ,指權利人(即分別共有人)就某財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一般來說,這一定比例是由各共有人均分。各共有人對於該財產的「應有部分」,享有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對財產「本身」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還是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全體同意[2]。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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