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7-0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支付命令

當債務人要給付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其它代替物、有價證券,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理由。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就要依照支付命令內容執行;如果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這個行為就,就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1]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辭典(2019),《督促程序》。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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