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圖1 支付命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可以參考「督促程序」的辭典。

債務人要給付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其它代替物、有價證券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
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理由[2]。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3];如果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這個行為,就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4]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2.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3.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4.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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