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蟻安哲(認證法律人) 2019-11-1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消息公開

許多不同的法律都會和是否「公開」有關,然而在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中,如何認定消息已經「公開」對內線交易而言,非常重要,因為將會影響到內線交易是否成立。如果是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對公司支付本息有重大影響的消息,須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才算公開;如果是涉及證券市場供求的重大消息,可以透過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或經兩家以上的全國性媒體報導來公開[1]

註腳

  1.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
    I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II第三條消息之公開,係指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公開:
    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
    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但如果是使用兩家以上全國性媒體報導的公開方式,實務有認為應該由公司或可以代表公司的內部人向媒體發布(例如公司召開記者會),再經過媒體報導,才算是公開。如果只是媒體報導,沒經過公司證實,甚至公司出面否認,會造成投資人難以判斷消息的真實性,所以無法認為重大消息已經公開。相關實務見解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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