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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侵權責任
民事法
企業經營者
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須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危害到
消費者
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企業經營者應
賠償
消費者的損害
[1]
。
註腳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I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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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蟻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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