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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輕過失
民事法
在法律上過失區分成三種,依注意義務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差別在於需要「注意到什麼程度」。如果要像處理「自己」事務程度的注意,卻沒做到,就稱為有具體輕過失,例如民法第535條
[1]
前段的無償受委任處理委任事務。
註腳
民法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貢獻者:
黃郁真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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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版本
黃郁真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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