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法定代理人

我國民法規定20歲的成年人[1]才有完全行為能力,但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2],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至外縣市念書的18歲大一新鮮人,需要與房東簽約租房或和商家購買床墊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房東壓榨或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3],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4],避免產生保護漏洞。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2.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III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3.   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4.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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