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0-01-02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保密條款

保密條款:契約常會有保密條款,要求契約當事人因為合作而知道對方的事情不可以透漏給其他人。
保密條款通通常會約定:保密義務人、保密內容、保密期間。

保密義務人:雙方或單方。
保密內容:不一定完全是秘密、機密,被保護的範圍是由雙方討論達成共識的。但保密內容應該要合理,不可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1]
保密期間:實務上可能約定合作結束後一段時間仍有保密義務。

舉例:在工作簽訂的聘僱合約中 ,通常都會有一項「保密條款」,要求員工不得洩漏因為工作上知道的公司營運計畫、財務資訊、個人薪資等;且保密義務於員工離職後仍有效力。

註腳

  1.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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