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

圖1 職務法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職務法庭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職務法庭是懲戒法院所設的法庭,負責審理法官的懲戒案件、法官受到職務處分的救濟案件、職務監督可能影響到法官獨立審判時的救濟案件等等[1]。職務法庭的合議庭,由以下的成員組成[2]

審判長
第一審由1名懲戒法院的法官擔任;第二審則由懲戒法院的院長擔任。
陪席法官
第一審共2人,而且其中至少要有1名法官,與當事人法官屬於同樣的審判系統。舉例來說,職務法庭審理高等法院法官A不服解職處分的案件,那麼陪席法官中至少要有1名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各個法院的院長,不得擔任陪席法官。
第二審共4人,由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及懲戒法院法官1人擔任。
參審員
在法官懲戒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時,還會有2名參審員,是由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出來。而各個律師公會理事長、除了教學與研究人員以外的公務員、政黨的黨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參審員。


延伸閱讀:吳孟勳(2019),《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三)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

註腳

  1.   法官法第47條:「
    I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II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院(2020),《職務法庭制度》。
  2.   法官法第48條:「
    I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II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III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IV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V 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V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法官法第48條之2:「
    I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II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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