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

指為了處罰行為人的高度不法行為,將兩個單獨成立的故意犯罪相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犯罪,是立法者特別設立的加重處罰規定。

例如: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罪結合犯[1]、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2]

註腳

  1.   刑法第226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法第332條:「
    I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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