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傅雅芝(認證法律人) 2020-03-12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信用出資

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將其個人信用提供給公司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允許公司使用出資人的名稱作為公司營利性使用。但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後已禁止信用出資的方式來換取公司股份[1]
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還是可以用信用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2]

註腳

  1.   公司法第43條修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公司法第117條修法理由:「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準此,兩合公司股東之出資,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已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是以,不論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信用出資之情形將不復存在,爰予修正。」
    公司法第356條之3修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爰刪除原第2項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本項規定修正施行後,不再允許信用出資,至於施行前已以信用出資者,不受影響,併予敘明。」
  2.   民法第667條第2項:「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1項:「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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