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而言,及多數人所承認的共同生活的原理,例如: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根本的原理。 法理主要用來填補法律和習慣法的不足之處[1],最高法院曾經承認外國的立法例或施行前的法律[2]作為法理適用[3]。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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