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0-05-1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免訴判決

如果案件欠缺實體訴訟條件(例如:已經審理過、時效已經完成等),法院就不能作實質審理,只能下一個「免訴判決」,表示說這個案子不用審理。
而「免訴判決」雖然沒有進行實質審理,但實務仍認為它具有實體確定力(屬於實體判決),因此免訴判決的效力就是禁止法院再次對案件進行審理;相較於「不受理判決」只是程序判決,沒有實體確定力[1]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