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訴判決的適用場合
如果刑事案件遇到國家已經不能處罰的狀況,法院就不能實際去審理這個案件,而是用「免訴判決」為這個案件作結。那什麼是國家已經不能對案件中的被告加以處罰的狀況呢?
1.這個案件已經被判決確定過了,所以不需要再處理一次。
2.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超過了,考量到追訴權時效背後的法律安定性、追訴成本等考量,法院不會再審理。
3.被告涉嫌的特定罪名,若經過總統依照赦免法做出大赦後,犯這個罪的人不會因此被處罰,就不用再追訴、審理。不過目前我國並沒有總統行使過大赦權力。
4.被告犯罪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所涉及的罪名因為法律不再處罰(或說除罪化),這時因為法律上不處罰這樣的行為,所以法官就必須做免訴判決。
免訴判決的法律性質
經常跟免訴判決一起出現的概念是不受理判決,而這兩者都是法官在沒有實際審理案件的狀況下做出判決,但免訴判決是具有實體確定力的「實體判決」,因為在上述的事由中可以看出來,國家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對這些被告的刑罰權,所以禁止法院再做審理。
相對來說,會做出不受理判決都是因為程序上的理由,而沒有實體確定力。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