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欠缺實體訴訟條件(例如:已經審理過、時效已經完成等),法院就不能作實質審理,只能下一個「免訴判決」,表示說這個案子不用審理。 而「免訴判決」雖然沒有進行實質審理,但實務仍認為它具有實體確定力(屬於實體判決),因此免訴判決的效力就是禁止法院再次對案件進行審理;相較於「不受理判決」只是程序判決,沒有實體確定力[1]。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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