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且已達著手的程度,但犯罪行為尚未完結,規定於刑法第25條[1]。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已達著手的程度,必須要依據個案進行判斷。刑罰上以有明文規定須處罰未遂犯的犯罪,才會對未遂犯進行處罰,而未遂犯的刑度可以按既遂犯的刑度減輕。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