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

圖1 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未遂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行為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且已達著手的程度,但未發生犯罪結果。規定於刑法第25條[1]
例如:開槍殺人後,被害人經搶救而生還,此時因犯罪結果(也就是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沒有發生,所以屬「殺人未遂」。

至於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已達著手的程度,必須要依據個案進行判斷。

刑法上以有明文規定須處罰未遂犯的犯罪,才會對未遂犯進行處罰,而未遂犯的刑度可以既遂犯的刑度減輕。

未遂的類型可細分為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一般未遂)、不能未遂[2]中止未遂[3]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II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II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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