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7-1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違禁物

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1]。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2]、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3]、毒品[4]、偽造的鈔票與有價證券[5]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6],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

註腳

  1.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
  2.   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4.   詳細規定可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5.   可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的偽造貨幣罪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章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1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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