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是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1]。通常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對於刑事被告較為有利(跟進入訴訟、獲得有罪判決相比),而受害方具有告訴權、實際提出告訴的人,就可以在10天內以書面提起再議,向原本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檢察官表示不服[2]。 如果告訴人提出再議而遭到駁回,可再進一步聲請交付審判,向法院尋求救濟。 特殊的再議則另外包含檢察官的職權再議[3];被告的緩起訴處分如果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