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條件

圖1 解除條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解除條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指使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消滅的條件,所以假設契約約定一個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這個法律行為的效力在契約約定成立生效時,就已發生。如果解除條件成就,則使這個法律行為當然失效,不必當事人再做任何意思表示[1];反之,條件不成就時,法律行為仍繼續維持效力。
例如關於胎兒權利能力的規定,本來權利能力是在出生才取得[2],但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出生前就取得,但如果變成死產,就會溯及喪失權利能力[3],死產就是解除條件,這也是一個解除條件常見的例子。

註腳

  1.   民法第99條第2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433號民事判例:「附有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撤銷之意思表示,此觀於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極為明顯。」
  2.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3.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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