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

良民證的法律上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是記載一個人有沒有刑事案件紀錄的文書照相關規定,如果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仍然可以申請到上面沒有記載刑事紀錄的良民證[2]
良民證通常用於求職或申請出國留學、移民。而在求職的時候,雇主須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3]

註腳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相關資訊,可以參閱:內政部警政署(n.d.),《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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