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

圖1 罷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罷免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人民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讓原本因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喪失資格的權利;此種權利受到憲法第17條[1]所保障。附帶一提,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31號解釋的意旨,以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的規定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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