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重仁(認證法律人) 2021-06-2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選舉

指人民透過多數決的方式選出代表,由該代表從事國家政策實施、法律制定等工作。人民的選舉權,受到憲法第17條[1]所保障,且依據歷來的大法官解釋[2],人民也享有使自己成為候選人的「被選舉權」。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   參考司法院釋字第290號340號468號解釋。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