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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
意思能力
通用
意思能力是指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法律上意義的識別能力,無意思能力,就無法辨識利害得失
[1]
。意思能力的有無,是事實問題,要依照
行為人
的精神狀況決定。
註腳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意思能力,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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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吳育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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