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人主觀意思的一種(與之相對的是「故意」),可以再細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1]。雖然行為人心裡認為不會發生,但因為其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仍有預見,所以稱為「有認識」過失。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