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承兌

圖1 參加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參加承兌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到期日前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也就是阻止期前追索權的行使[1]。簡單地說,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諾: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付款。

當匯票到期執票人沒有獲得付款,或到期日前沒有獲得承兌,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無從為承兌的提示時,執票人在行使或保全匯票上的權利後,本來可以行使追索權,而為了防止追索權的行使,於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匯票的正面簽名,並記載參加承兌之意旨、被參加人的姓名以及年、月、日」[2],也就是做成參加承兌的票據行為,成為參加承兌人,藉此承諾:若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兌付票據金額。但參加承兌人並非票據的主債務人,僅僅是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才負支付的義務[3]

註腳

  1.   票據法第56條第1項:「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2.   票據法第54條第1項:「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3.   票據法第57條:「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