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勸告

指家事事件債權人官司打贏後,債務人還沒履行完債務、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前,由法院協助雙方債權債務履行的程序[1]
和一般民事事件一樣,家事事件也可能有執行問題,但家事事件因為當事人間身分的特殊性,特別像是會面交往這種非金錢債務履行,若能夠透過第三人先瞭解沒有履行完畢的原因,甚至提出其他雙方接受的和解方案,除了能讓債務順利履行,更能避免當事人間因為強制執行而升高衝突,持續惡化身分關係。但若無法透過履行勸告程序完成履行,債權人仍然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權利

延伸閱讀: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n.d),《履行勸告專區》。

註腳

  1.   家事事件法第188條:「
    I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II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家事調查官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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