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害罪

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即造成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的障礙或破壞[1],但還沒有到達刑法上的「重傷[2]」程度的犯罪[3]。所以如果傷勢在一般人眼中看起來很嚴重,例如骨折、大片瘀青、有外部刀傷等等,只要不是毀壞感官、四肢、生殖等機能,或其他被判定是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都還是普通傷害罪。而例如讓別人生病、或是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創傷也可能觸犯傷害罪,需要注意。
至於偷偷剪掉別人的毛髮、多餘的指甲,則因為沒有讓生理機能產生障礙,依照法院實務的看法不會成立傷害罪[4]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擅自剪別人的頭髮會犯法嗎?》。
吳景欽(2020),《什麼構成傷害?》。
吳景欽(2020),《一樣使人受重傷,為何有刑度的差別?淺談重傷罪與傷害致重傷罪》。

註腳

  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傷害係指人之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因不法破壞而有所障礙,或有外形有所變異破壞之情形而言,不以必有外傷出現為必要,亦不以不能恢復原狀為限。故如使被害人身體疼痛、感染疾病或使原有病情惡化等情形皆屬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學說見解則有認為,只要破壞身體的「完整性」就會成立傷害罪,所以剪掉毛髮也會成立犯罪,參考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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