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
廣義的非法人團體
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
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
組成依據
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
狹義的非法人團體
定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乃是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
茲將上述文字敘述圖表化如圖1:
圖1:什麼是非法人團體?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