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規定

圖1 任意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任意規定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律規定了ㄧ些事情(或行為),卻允許排除適用,這便是任意規定。可分成三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法條採用選擇式的語句「得」字。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任憑選擇。

(二)補充作用的規定。例如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一經本人承認,依照民法第178條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換言之,經本人承認後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條文補充為照委任的規定處理;假使當事人另有特別意思表示,仍可排除適用委任的規定。

(三)解釋作用的規定。例如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換言之,他方收受定金的事實,可解釋為契約已經成立;但是當事人如果提出反證,仍可排除「推定」而認爲契約還沒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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