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是指法律行為處於浮動不確定的狀態[1],不是無效,也不是有效,而要等到第三人同意或拒絕,才會發生效力(有效或無效)。

例如無權代理[2]的情形,A沒有得到B的授權,卻自稱為B的代理人,代理B跟C簽訂了汽車買賣契約,這份汽車買賣契約就是「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A同意承認這份契約,就會對A發生效力,如果A拒絕承認的話,這份契約就對A就不會生效。

註腳

  1.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頁561。
  2.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