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
例如乙授予甲代理權以出賣一台車子,丙亦授予甲代理權以購買一台車子,後甲以代理人之身分,為乙丙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
民法第106條原則上規定不得為雙方代理,但有兩個例外:
經本人許諾:民法第106條本文反面解釋所得,像是上述案例中,乙、丙二人許諾甲可以在乙丙之間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
專為履行債務者:民法第106條但書所稱,像是A與B作成土地的買賣契約,A、B請C代理自己申請土地的移轉登記。
若無上述情形,該雙方代理行為為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像是上述案例中,甲所為之車子買賣契約,不經本人乙、丙承認,對乙、丙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