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1]。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2]。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3](例如起訴被駁回)。 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4]。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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