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物沒收

圖1 犯罪物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犯罪物沒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針對跟犯罪有關的物品,包含犯罪時所使用的物品(犯罪工具)、犯罪之後所產製的物品(犯罪產物)進行沒收[1]。犯罪物需不需要沒收,可以由法官依據個案狀況來決定。

這些物品需要跟犯罪有關,但這裡講的「犯罪」,在我國現行法中,只要是跟一個違法的行為有關即可,而不需要犯罪人被判有罪[2]。例如患有思覺失調症的A在失去辨識能力的情況下,拿球棒打壞別人家的狗屋,涉及毀損罪[3]。A可能因為欠缺責任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無罪[4],但還是可以對該球棒沒收;或者B偽造文書之後[5],經過了20年的追訴權時效[6],所以B不會再被追訴、處罰,但還是可以沒收B所偽造出來的文書。

延伸閱讀:
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中華民國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詳細說明,可參考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修訂3版,頁651-652。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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