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2019-07-2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普通侵占罪

規定在刑法第335條第1項[1],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利用持有物。

 

註腳

  1.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