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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名詞於 Yt(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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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占罪
通用
規定在刑法第335條第1項
[1]
,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利用持有物。
註腳
刑法第335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貢獻者: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
蔡文元
(認證法律人)
、
Yt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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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元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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