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面上意思即指「訴訟」的「標的」,也就是原告提起這次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或範圍。有關訴訟標的,學界的見解眾說紛紜[1],但以學界及實務界共通的看法來說[2],所謂訴訟標的,如果是給付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如果是形成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法上的形成權。
例如,A想要叫B償還借款,則訴訟標的就會是A的民法第474條[3]消費借貸請求權;又或是C要求D將雨傘歸還,則訴訟標的就會是C的民法第767條[4]物上返還請求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