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4-0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囑託訊問

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審判長(合議庭中負責指揮訴訟的法官)、檢察官如果有需要,可以請證人所在地方的法官、檢察官協助訊問證人,取得證人的證詞[1]
例如需要盡快決定是否羈押被告,但證人在其他縣市、交通不便的時候,可以囑託訊問,趕快蒐集證人的證詞。

延伸閱讀:
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一)》。
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二)》。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法官、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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